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11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豆芾磙k法》圍繞“基于風險”的核心原則,要求金融機構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避免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匹配的措施。
客戶盡職調查是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也是識別異常情形、阻斷洗錢活動的重要防線。在客戶盡職調查中如何適當平衡安全與便利,是當前金融治理不可回避的問題——單位和個人往往希望客戶盡職調查等工作越“無感”越好;與此同時,監(jiān)管部門每年收到大量關于銀行盡職調查不到位導致客戶資金被騙或者遭受其他損失的投訴。
業(yè)內人士指出,本次《管理辦法》強調“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正是從監(jiān)管層面對這一矛盾作出的制度性回應,推動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時更加充分、合理地兼顧安全和便利。
所謂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既包括金融機構對較低洗錢風險采取簡化措施,也包括對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情形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
《管理辦法》提出,在業(yè)務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持續(xù)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涉及較高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涉及較低洗錢、恐怖融資風險的,根據情形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
《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豆芾磙k法》明確,若與客戶建立業(yè)務關系、為客戶提供規(guī)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包括單筆或者明顯關聯(lián)的累計交易;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等情形,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不同于反詐工作,反洗錢工作在涉及金融領域的工作機制上,主要依托客戶盡職調查、交易監(jiān)測等制度安排,更加偏重整體的預防措施。在具體工作方法上,反洗錢相關措施更加突出結合具體風險情形確定盡職調查措施的強度。
對于洗錢、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以及高風險客戶,《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根據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一種或者多種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包括獲取業(yè)務關系、交易目的和性質、資金來源和用途的相關信息;加強對客戶及其交易的監(jiān)測分析;加強對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審查等。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采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后,確需對客戶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進行風險管理的,可以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guī)模、交易頻率、辦理業(yè)務類型等實施合理限制。
同時,《管理辦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依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不得違法凍結客戶資金,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與客戶依法享有的醫(y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yè)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向客戶獲取更多信息的過程中,可能會引起社會公眾關于此舉正當性的疑問和觸及個人隱私的隱憂。為此,我國反洗錢工作尤為強調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本次《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確保足以重現(xiàn)每筆交易。
業(yè)內人士表示,金融機構在展業(yè)過程中,依法在合理限度內,了解客戶身份及相關信息,既是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需要,也是基于防范金融體系被犯罪活動濫用的“第一道防線”的角色定位、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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